货币发行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通过各家银行的业务库流向社会;二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流出的数量大于流入的数量。这两者通常都被称为货币发行。下文是对货币发行的原则的简单说明。 1.垄断发行原则。
即指货币发行权高度集中于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将货币发行权垄断起来:
一是有利于防止由于滥发银行券而导致的银行券信用低下、流通混乱及由此引起的银行券的挤兑和经济、金融动荡,避免分散发行所带来的诸多弊端。
二是有利于国家对货币流通的管理,便于控制货币发行量,保持市场货币量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适当比例,保证通货的稳定。
三是有利于中央银行加强自身的经济实力。货币发行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项资金来源,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
四是有利于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的推行,使政府利用中央银行手中的货币政策工具管理、调节国民经济,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五是有利于给中央银行增加一定的货币发行收益。
最早垄断货币发行权的银行是
世界上最早形成的中央银行,为各国中央银行体制的鼻祖。1694年根据英王特许成立,股本120万镑,向 英格兰银行社会募集。成立之初即取得不超过资本总额的钞票发行权,主要目的是为政府垫款。到1833年英格兰银行取得钞票无限法偿的资格。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银行特许条例》(即《比尔条例》),规定英格兰银行分为发行部与银行部;发行部负责以1400万镑的证券及营业上不必要的金属贮藏的总和发行等额的银行券;其他已取得发行权的银行的发行定额也规定下来。此后,英格兰银行逐渐垄断了全国的货币发行权,至1928年成为英国唯一的发行银行。 与此同时,英格兰银行凭其日益提高的地位承担商业银行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划拨冲销、票据交换的最后清偿等业务,在经济繁荣之时接受商业银行的票据再贴现,而在经济危机的打击中则充当商业银行的 “最后贷款人”,由此而取得了商业银行的信任,并最终确立了“银行的银行”的地位。随着伦敦成为世界金融中心,因应实际需要,英格兰银行 英格兰银行形成了有伸缩性的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乱键场活动等调节措施,成为近代中央银行理论和业务的样板及基础。1933年7月设立“或陪蔽外汇平准帐户”代理国库。1946年之后,英格兰银行被收归国有,仍为中央银行,衫州并隶属财政部,掌握国库、贴现公司、银行及其余的私人客户的帐户,承担政府债务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仍然是按政府要求决定国家金融政策。英格兰银行总行设于伦敦,职能机构分政策和市场、金融结构和监督、业务和服务三个部分,设15个局(部)。同时英格兰银行还在伯明翰、布里斯托、利兹、利物浦、曼彻斯特、南安普顿、纽卡斯尔及伦敦法院区设有8个分行。
如何理解货币发行权:
货币发行权的理论之争货币从哪来,如何理解货币发行权?由谁发行,是个古老而又现代的复杂问题,货币发行权是自古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货币之谜”。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探讨货币是客观形成的还是主观决定的,是市场自然演进的还是国家权力决定的。而货币发行权研究这个问题的真实价值在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供给,应该由市场推动的私人部门产生,还是由官方的权力部门发行供给。也就是说,这个问题的本质是要揭示现实世界中的货币应该由谁来发行和供给,在私人货币和官定货币都存在的情况下,私人货币有无存在空间,货币到底应该集中发行还是分散发行?目前,私人数字货币大量存在,这为私人发行货币提供了可能,也引发了关于货币发行权归属问题的新一轮讨论。
关于货币发行权问题,学术界早就展开过广泛的争论,形成鲜明的两派观点。一是源起于货币商品论的市场派,该派观点认为,货币是人类活动自然演进的结果,是从商品交换中分离出来的充当所有商品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也就是说,货币源于市场,是客观产生的,强调货币是市场的产物,更看重私人在货币发行和供给中的作用。其中的货币发行权代表性人物是奥地利学派的学者哈耶克,1976年,哈耶克在其著作《货币的非国家化》中,阐述了其反对国家垄断货币发行的观点。他指出,国家为了财政需要,货币发行权总是存在超发货币的动机,这种货币发行权的滥用最终会导致通货膨胀、经济混乱和危机爆发。因此,应当允许私人部门发行货币,从而通过自由竞争形成更好的货币绩效。怀特(1984)对于前苏格兰自由银行时期的研究以及罗克对于美国南北战争时期银行竞争性货币发行行为的研究都表明,私人部门发行货币使得价格更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哈耶克的观点。但是,哈耶克的观点似乎从未被广泛地接受。
如何理解货币发行权
货币发行权是指国家根据具体条件和需要,决定主币和辅币的面值、种类、数额和发行程序的特殊权力。
发行货币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一个方面,其他任何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均不得横加干涉,否则,将构成对国家主权的侵犯。每个国家都有权发行自己的货币,而且就一般情形而言,能否独立自主地发行货币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独立的标志之一。
现代社会,各国一般把货币发行权赋予中央银行,或由中央银行发行纸币,财政部发行硬币,或在政府管理下由中央银行发行货币。货币发行权不外由中央银行行使,或由中央银行与政府共同行使,少数情况下授权给商业银行,国家授权以后,任何其他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和侵犯这种权力。
一般而言,货币发行权所涉及的地域范围仅限于国家主权范围。一国发行的货币只能在国内依法流通,一国不得利用强制手段使其货币在国外流通使用。一国有权拒绝外国货币在本国流通。但有三个例外:(1)国内法律规定的例外,如人民币不能作为港澳地区的主币,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尚不涉及我主权范围内的港澳地区。(2)国际法上的例外,如西非国家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依西非国家货币联盟所达成的条约,在贝宁、布基那法索、科特迪瓦、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马里这7个国家流通。(3)历史原因造成的例外,如俄罗斯中央银行发行的卢布在独联体的一些国家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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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发行权的重要性
货币发行权的重要性,货币发行量由什么决定货币发行权高度集中于中央银行,是现代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这是因为:
第一:中央银行享有独立的、垄断的货币发行权,可以有效避免一国的货币发行受到政府和其他部门的干扰,尤其可以防止国家财政部在财政危机时将增发货币作为弥补财政赤宇的手段,从而保阵了正常的货币发行制度,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
第二:中央银行作为控制货币流通量的总闸门,其操作上具有直接、准确的特点,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灵活地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
【拓展资料】
货币(Money)是商品交换的产物,是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从商品世界分离出来的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是通货的一种。俗称金钱。
通货(Currency,CCY)是度量价格的工具、购买货物的媒介、保存财富的手段,是财产的所有者与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本质上是所有者之间的约定。包含流通中的货币、银行券等。
基本含义:
关于货币的本质,学术界仍存在大量的争论。经济学的货币概念五花八门,最初是以货币的职能下定义,后来又形成了作为一种经济变量或政策变量的货币定义,专业术语为通货,主指“流通中的货币”。传统上,货币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人们普遍接受的用于支付商品劳务和清偿债务的物品;
2.充当交换媒介,价值、贮藏、价格标准和延期支付标准的物品;
3.超额供给或需求会引起对其它资产超额需求或供给资产;
4.购买力的暂栖处;
5.无需支付利息,作为公众净财富的流动资产;
6.与国民收入相关最大的流动性资产等等。
实际上,上述6条都属于货币的职能定义。
最新的货币理论认为:货币是一种财产的所有者与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本质上是所有者之间的约定。“吾以吾之所有予市场,换吾之所需”,货币就是这一过程的约定。这一理论能够经受严格证伪和逻辑论证,解释所有货币有关的经济学现象,并为所有的经济学实践所检验,为几百年的货币本质之争划上了句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什么
2009年10月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真题单项选择题第18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 )
A.银监会
B.财政部
C.国家
D.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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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C
校名师权威解析: 我国的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参见教材259页)